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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5-12-02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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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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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2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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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董事,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5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6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7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8条
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各方应当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9条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10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11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
第12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义务的决定。
第13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尊重和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14条
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并被提起诉讼的,企业有权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第15条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16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训; (三)强迫征订报刊,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 (四)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献,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五)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等; (六)干扰企业自主聘用职工; (七)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17条
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一)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 (三)不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 (四)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 (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前款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应当列明检查依据、内容、时限、检查人员及其负责人,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18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贵重样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检验、检测后五日内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当于原物价值的补偿。
第19条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事项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不得拖延。
第20条
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违法罚款、收费,或者罚款、收费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二)违法没收财物,或者没收财物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 (三)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无法定事由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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