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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993-08-26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3-08-26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快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深化科技、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锡南高科技工业园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以下均简称开发区)。
第3条
开发区是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跟踪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的综合性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国外及国内高新技术和资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广应用; (三)促使开发区企业不断研究、开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四)促使开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相结合,推进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 (五)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六)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4条
开发区引进和发展下列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四)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 (八)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5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应当占区内企业总数的60%以上。
第6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开发区可以设立配套服务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代表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8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依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开发区的地产和房产开发; (五)兴办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六)监督、管理、指导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七)按照规定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事务; (八)领导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机构; (九)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
第10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委员会评审,经无锡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11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安全、职工生活等设施和服务。
第12条
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13条
开发区设立发展总公司,为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提供服务,并直接参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资。 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根据经营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公司。
第14条
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认定,凡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服务的经营活动,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15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直接为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服务的科技信息、创业服务机构,以及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加工装配出口等企业。
第16条
开发区可以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17条
投资者可以在开发区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分享利润。
第18条
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领证手续后,方可经营。 企业事业单位歇业或者停业,应当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歇业或者停业手续。
第19条
开发区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自主确定分配形式。
第20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使用清洁能源。 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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