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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7-29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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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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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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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数。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10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乡村建设、重要民生工程、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其他事项。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根据需要安排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议程和其他议程。
第11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八)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组织大会依法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1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1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答复代表。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时,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补选。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1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1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1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19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询问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
第2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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