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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4-29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4-29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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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规划水平,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构建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制度,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本规定所称空间战略规划,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发展战略要求,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引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阶段性安排,组织编制和实施的对城市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的战略性展望和部署,是统领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宏观性规划,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发展具有全局性、决定性指导作用的城市发展战略。
第3条
多规合一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
(二)建立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称综合平台);
(三)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四)其他与多规合一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综合平台,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空间战略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
(三)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
(四)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并实施;
(五)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六)指导区多规合一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具体编制、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具体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优化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职责,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综合平台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审批平台应当与综合平台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综合平台与区综合平台应当对接,实行双向业务互联互通。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8条
空间战略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9条
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突出本市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体现历史文化和时代风貌,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建以"山、海、城"相融为特点的"一岛一带多中心"的空间格局;
(二)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规模,包括:生态林地、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控制640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规模,城市开发建设不得突破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和规模;
(四)保育五缘湾、万石山、蔡尖尾山、马銮湾、杏林湾、美人山、同安湾、下潭尾、东坑湾、九溪等十大山海通廊;
(五)保护海域滩涂,改善海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10条
编制空间战略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空间战略规划方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
(四)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反馈说明;
(六)将空间战略规划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11条
经审查同意的空间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的空间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12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经审查通过后上报。
第13条
本市已经编制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空间战略规划进行修改;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上报审批。
第14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自审查通过或者依法上报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报送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纳入综合平台。
第15条
经上报审批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将符合空间战略规划的规划相应内容纳入综合平台,并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他内容予以及时处理。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空间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间战略规划:
(一)国家、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空间战略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和报批。
第18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空间战略规划中不涉及空间格局的局部或者具体事项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前款规定的调整,不得减少生态控制线规模。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空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空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空间战略规划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简化和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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