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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4-01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4-01
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凌家滩遗址的保护,继承优秀传统文化,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凌家滩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凌家滩遗址,是指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3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有效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马鞍山市、含山县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5条
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凌家滩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职责:
(一)组织相关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古发掘活动实施监督;
(五)组织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展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其他与遗址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7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资助保护凌家滩遗址。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捐赠与凌家滩遗址有关的资料、实物。
第8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9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遗址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遵循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需要,实现遗址保护与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0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准确翔实,系统完整。
第11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保持水土,改善环境。不得破坏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环境。
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周边自然环境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12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凌家滩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建设方案应当经文物、规划等方面专家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13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且应当依法将土地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
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调整土地性质、迁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尊重和维护当地村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补助。
第14条
含山县人民政府以及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凌家滩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凌家滩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15条
对凌家滩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考古发掘应当公布出土文物清单,并按法定时间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16条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凌家滩遗址建立凌家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宣传、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间。
凌家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促进发展、惠及公众。凌家滩遗址博物馆的设立应当坚持科学定位、发挥功能、突出特色、多样展示。
第17条
凌家滩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防止和减少对遗址及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鼓励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凌家滩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文博创意产品及衍生产品。
第18条
凌家滩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在遗址保护的基础上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章 管理与保障
第19条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保护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20条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凌家滩遗址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对遗址内的移民迁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给予支持,并依法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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