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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3-31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3-31
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莱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其他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5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把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
第6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7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8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9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第10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13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有关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第15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6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17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18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9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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