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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地方法规2011-07-16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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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6
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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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蔬菜生产和经营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划定的商品蔬菜生产耕地和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种(苗)繁育场地。
第3条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政府扶持、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蔬菜基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蔬菜基地健康发展。
第5条
市、县级市、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商务、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保护和管理蔬菜基地 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划定和建设
第7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蔬菜基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8条
蔬菜基地建设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蔬菜基地总 面积按照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 0.01 亩的标准确定。蔬菜基地的建设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市和有关区统筹安排 。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蔬菜基地总面积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9条
县级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蔬菜基地保护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划定蔬菜基地用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10条
划定的蔬菜基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志,并由农业、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建立有关档案。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相关村 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按照蔬菜基地建设的要求,对蔬菜基地的水利、排灌、道路、供电和配套用房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多层次投入的原则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和建设,并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生产经营者对蔬菜基地建设增加投入。
第三章 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
第12条
蔬菜基地由相关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
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生产和经营方式,发展集约规模经营。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基地的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事业,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应用新品种,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第14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蔬菜基地的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15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第16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蔬菜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蔬菜播种、移栽、收获日期。
蔬菜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17条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 品从事 蔬菜生产;不得伪造蔬菜生产记录。
第18条
蔬菜基地生产的蔬菜应当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不得销售。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蔬菜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蔬菜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与农产品市场、连锁超市、流通企业合作,扶持发展订单农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畅通销售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蔬菜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持蔬菜供给能力的稳定,引导和扶持生产经营者从事速生绿叶蔬菜生产。
第四章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
第20条
蔬菜基地划定后,市、县级市和有关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生产经营者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
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权利义务、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和奖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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