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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004-12-21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4-12-2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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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