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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0-06-22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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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2
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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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玄武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玄武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南京钟山风景名胜 区的组成部分 ,其 范围 以玄武湖公园为主体, 东面、北面至龙 蟠 路 (包括神策门公园) ,西面、南面至明城墙,以及九华山 公园、鸡鸣寺、北极阁公园 。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 的范围为 东 面 至龙 蟠 路以东 一百 米 , 北 面 至沪宁铁路,西 面 至中央路,南 面 至北京东路 ,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楼至北极阁的景观走廊 。
第3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 适用本条例 。
景区内 明城墙 等文物 的保护 以及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依 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执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 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 ; 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 决定 和组织实施 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与管辖,负责景区相关的保护和管理。 玄武湖管理机构具体 实施玄武湖公园 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 有保护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 报 、制止破坏景区环境 、 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7条
市园林、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景区 详细 规划 制定 景区 设计。
景区设计应当根据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不同区位功能及景观的需要, 设计 特色 景观 ,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游览休闲服务设施。
第8条
经批准的 景区详细规划 和景区设计 不得擅自改变。 确 需进行调整、变更 的 ,应 当 按 照 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9条
景区 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并依法报经批准。 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景区 的 自然风貌 、历史文化以及 明城墙 等 景观相协调 ,不得 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 游 览 。
景区内 不符合景区详细规划 和景区设计 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 改、 迁出或者拆除。
第10条
禁止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经批准。
第11条
景区 外围控制地带内 建设项目的高度和体量 ,应当按照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严格控制,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新建高层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事先公示征求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12条
规划、建设等行政 主管 部门 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 扩大中央路至玄武门的渠化道路半径,增加景区主要出入口的通透性,并规划建设景区各出入口及其周边的道路和 停车场,合理分流景区周边车辆,确保景区周围道路畅通。
第13条
景区四周的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应当按照景区景观功能的区域要求设计。
玄武湖公园的灯光亮化应当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 和利用
第14条
景区内的水体、文物 古迹 、 明 城墙、历史遗址 、历史风貌建筑以及 地形地貌 、 植被、 古树名木、野生动物 等,均 为 景区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建立景区资源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对 景区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等资源,景区管理单位 应当进行 调查和 登记 , 设置标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 等资源 。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 规划、建设、 旅游、文物、宗教 事务、环境保护 等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根据景区详细规划统一 编制景区资源 整合、 利用和发展计划。
第16条
景区管理 单位 应当 结合 景区的自然 生态 特性和 历史 文化内涵,培育 景区文化、水上休闲、娱乐等 特色旅游 项目, 合理确定 游览线路和 接待容量。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玄武湖的保护,提升玄武湖水质,改善玄武湖生态环境。
第18条
景区内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围圈、填堵玄武湖水体、水面。因 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需 要 临时利用玄武湖水体、水面的,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经市人 民政府 批准 。
第19条
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 完善雨 污分流管网设施建设 。 景区内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 进 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 。
禁止向玄武湖水体排放污水。通向玄武湖水体的排污口,必须关闭。
第20条
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监测玄武湖水质。 玄武湖管理机构发现 玄武湖 水质异常的, 应当 及时 告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 配合 治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 组织 清淤 ,实施 生态修复 。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布局水生植物, 可以适量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害的水生动物,但不得投放饵料喂养 ; 应当及时 组织 清理、打捞 玄武湖水 面漂浮物 ,制止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保持 水体、水 面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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