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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地方法规2015-05-28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5-28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3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6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7条
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 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 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8条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10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11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12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 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复审。
第13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第14条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 生产和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召回。 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 第十五条 提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二节 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
第15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使用管理人约请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第16条
禁止 安装国家 或者省 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禁止用于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
第17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文件、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还需移交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
第18条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 进货检查 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 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协助制造单位 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对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19条
禁止销售、出租有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一)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 特种设备出租者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三节 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
第20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 (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确定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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