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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2-06-07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06-0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震及火山的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人防、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火山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安图、敦化、和龙等县(市)以火山监测为重点,延吉、珲春、汪清、图们、龙井等县(市)以地震监测为重点。
第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征得负责管理地震、火山监测台(站)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和危害的,应当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群测群防队伍的建设,组织建设乡(镇)、街道地震、火山宏观异常观测网、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火山监测工作。
第10条
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测预报意见。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12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13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等设施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14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1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
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第16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加强对农村民居建筑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
第1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需要,规划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物资储备。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灾情获取系统、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立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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