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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产业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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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产业发展条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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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证丘北辣椒原产地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丘北辣椒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丘北辣椒种植、加工、营销、科研、技术推广、中介服务、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丘北辣椒是指以丘北原产地辣椒品种为种源,符合云南省丘北辣椒综合标准,按照自治州丘北辣椒生产技术规程选育、种植和生产加工的辣椒。
第4条
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种质优先、品种优化、生态安全、科学管理、创新开发、提质增效的原则,促进产业发展规模化、基地化、品牌化和市场化。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工作,统筹区域布局,完善管理机制,改善发展环境,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丘北辣椒种植规划,合理安排种植计划。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丘北辣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递增。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丘北辣椒生产基地建设、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种质资源保护、检测检验、企业扶持和奖励等。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编制丘北辣椒产业发展规划,拟定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丘北辣椒的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四)分析丘北辣椒发展态势和市场趋势,发布产业发展信息,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五)办理丘北辣椒专用标志标识等相关手续; (六)负责丘北辣椒种质资源的鉴定、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种质资源名录; (七)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的调查、建档、监测等相关工作;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丘北辣椒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丘北辣椒产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开展产品推介活动,支持丘北辣椒文化研究工作。 每年的十一月十日为丘北辣椒节。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发展丘北辣椒产业。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品种保护与选育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丘北辣椒种质资源基地,制定保护方案,划定保护区范围,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在保护区范围内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破坏种质资源,不得损毁保护区标志,不得擅自占用保护区耕地。
第1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丘北辣椒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在基地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或者向自治州外提供丘北辣椒种质资源以及从外地引进辣椒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15条
丘北辣椒的科研育种机构负责丘北辣椒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和利用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种质资源库。
第1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丘北辣椒繁育基地,加强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丘北辣椒品种选育与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繁育基地设备设施和育种材料。
第1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丘北辣椒优良品种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品种应当向社会公告。 未经登记的,不得假冒已登记的丘北辣椒品种发布广告。 农业主管部门不得推广种植未经登记的丘北辣椒品种。
第18条
生产经营已登记的丘北辣椒品种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科研与生产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丘北辣椒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注重整合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健全服务体系,提高科研和技术推广能力。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辣椒企业等单位开展丘北辣椒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及其他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丘北辣椒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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