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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防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04-25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3
南宁市消防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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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5
南宁市消防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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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相关消防职责。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用于救助、抚恤因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第5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应急联动机制和消防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规划、建设、住房、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6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视频、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7条
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8条
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9条
对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防火和灭火要求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商品集散地以及生产储存居住一体化的区域和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改造;在未改造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防范措施。
第10条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配置逃生避难器材,并通过标识牌、图片或者视频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 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校外学生托管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民用建筑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第11条
营业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使用明火的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其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应当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第12条
室内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地上一至三层。需要设置在四至六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火规范的特殊要求。 禁止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禁止在地下建筑和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13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接入城市应急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且不得擅自关闭、拆除。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报告。
第14条
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改(扩)建、变更场地和用途以及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15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作出设置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16条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书面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对不听劝阻、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无相关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17条
轨道交通地下区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通风、排烟、应急通信和应急照明等灭火救援装备。 轨道交通地下区域的广告等附属设施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第18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火间距内建设建(构)筑物。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第19条
道路维修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紧急情况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20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前,应当先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在申报审核时,应当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作出审核决定。 其他不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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