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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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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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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大力造林、科技兴林、封山育林,加强林木管护,发展华山松工程林、优质果木林,绿化宜林荒山。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林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村公所(办事处)设林业管理员,农业社设护林员。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职业中学开办林业班。林业科技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进行林木良种的优选和育苗。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基金。林业基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 (四)按规定向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财政拨款; (七)其他收入。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年度投入不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收入的1%。 所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本县发展林业事业。采伐集体或个人的林木收取的育林基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30%返还给林木所有的集体或个人,用于造林护林。
第7条
每年7月为自治县的植树月。城、乡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必须参加义务植树,每人每年不少于5株。完不成任务的,按规定缴纳绿化费。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要营造示范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行庭园绿化。
第8条
荒山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机关单位、集体、个人可采取购买、租赁、承包或联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林业开发建设。 营造连片10亩以上经济林和用材林的,自治县、乡(镇)林业部门优先提供苗木、籽种和技术服务。售让荒山营造的各种林木,从有收益之年起5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从事林产品加工的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
第9条
对责任山、自留山不履行承包合同、不按规划造林绿化的,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10条
国营林场的林地林权属国家所有,四至界线以林业三定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11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西河、甸中河、永济河等上游及两岸,关巍公路、巍南公路境内段两侧近山面山,限期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护路林。 福庆、锁水阁、黄栎咀、五茂林、磨房箐水库及其他小型水库划定的界区内,严禁砍伐林木、采石、取土和其他破坏水源的行为。
第12条
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对生产、生活用材和商品用材的采伐实行全额管理。 严禁盗伐、哄抢林木;严禁挖活树根、剥活树皮、毁林开垦。
第13条
大力营造薪炭林,推广节柴灶。逐步实现以煤、电、液化气、沼气等代柴。 禁止用木柴烧砖瓦、石灰、酿酒和烘烤烟叶。
第14条
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飞播区、工程造林区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分别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划定界区,设立标志,订立管护合同。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放牧、修枝、割叶、割草和采石、取土、挖沙及毁坏护林标志。
第15条
对列为国家森林公园的巍宝山、玄龙寺、圆觉寺以及山龙山于山、小鸡足山等风景名胜区、青华绿孔雀保护区和龙箐关候鸟行徙通道及栖息地,严禁乱砍滥伐林木、采集珍稀植物、狩猎和进行其他有害生态景点的活动。
第16条
巍宝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开发利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多方投资,共同建设,并处理好旅游与保护森林的关系。
第17条
每年12月至翌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 自治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或应急分队,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第18条
对进出自治县辖区的木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林产品进行检疫,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引种、经营和运输。
第19条
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未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林区采伐和收购木材。 中、幼林的抚育间伐,须报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林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20条
木材交易场所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木制成品、半成品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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