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0-11-17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0-11-17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区域,进行特殊保护。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4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章 划定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10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中连片; (二)统筹安排农业各类用地,兼顾非农业用地; (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优先划入;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耕地,需要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和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用地,不划为基本农田。
第11条
市、县(区)、乡(镇)基本农田数量指标,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12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具有灌溉条件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及良种繁育基地。
第13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测绘成图、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14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程。
第15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16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 第三章 保护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18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20条
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不能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