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第3条
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回收体系建设及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发展,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6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8条
鼓励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第二章 回收管理职责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开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10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指导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
第11条
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 (三)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 (四)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经营活动场所; (五)督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作; (六)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吸纳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
第12条
下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乡规划; (二)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及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设置垃圾分类回收装置,查处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13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14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15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统计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回收体系建设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的原则,建立回收、分拣、集散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17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8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经营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网点专项规划,并达到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标准。
第19条
对符合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建设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立项、建设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20条
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结合垃圾回收设施统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所。已建成的住宅项目,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周边回收站(点)派员定点定时回收。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