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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06-08-25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6-08-25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全面发展与自主创新,推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 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各项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确定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6条
中小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 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7条
省财政预算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和 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 排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8条
按照国家规定,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9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信用担保、信息咨询、创业基地、人才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发展产 业集群和 专业化生产,促进与大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 (四)支持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 (五)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六)其他事项。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10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第11条
鼓励依法设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业的补偿或补贴制度;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鼓励创业的政策,提供创业服务,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第14条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15条
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用等有关 行政性收费。
第16条
对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17条
外地人员在本省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可以在投资地落户。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协议的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或者设施,依法利用和处置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鼓励在各类经济园区中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20条
对下列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动指导和帮助其申办减、免税: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四)国家支持、鼓励发展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 (六)在国家级贫困县创办的中小企业; (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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