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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地方法规2014-12-23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12-2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加强国防建设,增强国防动员力量,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动员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防动员临时性重大活动所需专项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予以保证。
第5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7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下,负责具体承办国防动员工作。
第8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9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10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履行支援保障战争职能的同时,积极参加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担负的应急任务,建立与本级政府应急机制相衔接的日常联系、协调会商、信息共享、通用物资联合储备保障等制度,组织国防动员专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军事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分级对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防动员专业应急力量,应当将应急处置和救援课目列入训练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11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运行制度、会议制度、工作联系制度等。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12条
国防动员总体计划和国防动员总体实施预案,由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审批后,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国防动员专项计划和国防动员专项实施预案,由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编制,报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13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定期组织国防动员工作综合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国防动员工作专项检查。
第14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按计划组织国防动员演练。 国防动员演练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应急演练进行。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组织任务单位、保障对象进行供需对接训练。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第15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使用统一的表格、软件系统和指标体系。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提供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资料。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重要建设项目、产品和设施
第16条
列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的交通运输、水利、信息产业、能源等建设项目和大型船舶、铁路机车、民用飞机、民用卫星、重要移动通信终端等重要产品,应当符合国防需要。 在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17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列入目录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制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第18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承担列入目录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19条
与国防密切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采取措施,保障设施功能完整、有效,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危害与国防密切相关的设施。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20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预备役人员储备的相关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训练场地、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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