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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08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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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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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名城保护范围:以“十”字街为中心东至莲云路、南至德乐寨、西至莲城路、北至莲湖北路的范围,总面积97.4公顷。
名城保护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4条
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的保护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名城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管理机构,隶属县文化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
(三)制定名城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设立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对象标识,并建立档案;
(五)履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8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广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广南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水务、林业、经济商务、旅游、史志、教育、民族宗教、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9条
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开展旅游服务经营等活动。
第10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11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2条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13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制,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14条
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5条
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
未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但具有传统风貌或者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村寨、建筑群,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控制。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16条
名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一)广南原四城门楼遗址和历史建筑;
(二)东街、南街、西街、北街;
(三)侬氏土司衙署、昊天阁、都天阁、文庙、万寿寺、贞节牌坊、皇姑庙、护国寺、忠烈祠等;
(四)西街208号民居、南街60号民居、北街73号和134号民居、南桥、莲湖亭等;
名城主要保护对象的具体名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以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保持历史风貌、街道格局、建筑特色。
第18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
第19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并经广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分期改造。
第20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物件;
(二)擅自迁移、拆除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件;
(三)擅自挖掘街道;
(四)擅自挖沙、取土、围填水面;
(五)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和绿化设施等市政设施;
(六)涂抹、刻画、损毁古树名木;
(七)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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