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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2-12-24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12-2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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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活动方式,引导和发挥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3条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提供条件。
第4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5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6条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大会),参加各项议程,依法行使职权。
第7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 (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8条
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议案,积极参与大会期间的选举和表决。
第9条
出席大会是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请假须书面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10条
大会期间,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视情况向全体代表通报,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11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知情知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第12条
闭会期间,按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活动和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 担任市人大各专委会委员的代表,以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为主,但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不少于两次。各专委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活动内容邀请其他代表参加。
第13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14条
各区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专委会代表小组活动,由相应的市人大专委会组织。 驻厦部队的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和厦门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安排。
第15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集中学习、政情通报; (二)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四)参加市人大专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 (五)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十)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第16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协调实施视察;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专委会具体负责,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计划、执法检查项目、专项报告、议案办理、专题调研等进行视察;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会前视察和专题视察; (四)由代表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持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代表证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地进行。代表在持证视察前,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原选举单位联系。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要求,协助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的相关事宜。
第17条
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以书面报告为主。各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18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密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委会委员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闭会期间,代表要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或者通过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19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者或者邀请单位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第20条
代表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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