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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2014-10-28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19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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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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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制度和机制。 县( 市、区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 动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 部门在各自 的 职责范围内 ,共同 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业布局等需要, 确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等 科技创新的先行先试区, 支持其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高效灵活的创新机制,在股权激励、股份报价转让等政策方面先行先试, 推动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7条
鼓励 单位和个人 依法独立或者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投资兴建科研基础设施。 鼓励科研机构实行现代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发展能力。
第8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 科研 机构 、高等院校 、 企业 应当建立 科学技术人员诚信档 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评价、科学技术项目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的依据。
第9条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 学 技 术 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了勤 勉 尽责 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 项目 可以终止,承担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技项目不受影响。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知识产权、金融 等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投资风险财政有限补偿制度,对 金融机构及其科学技术服务分支机构、保险机构、小 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信用保险、担保等业务所发生的亏损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第12条
鼓励企业对产品研发责任、关键研发设备、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等进行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保险保费补助制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 型 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 照 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13条
建立财政性资 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自主创新产品 或者 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 可以 优 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 采 用招标方式确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14条
市、县(市、区)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 工作 统计制度,对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 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与传播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科技文化水平。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 和完善 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机制 ,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 相 关 职能 部门 的 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17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形成科学技术资源的单位,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 由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1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19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7年6月26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同时废止。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境内外 单位和个人 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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