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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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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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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位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哈巴雪山片区列入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区域(包括碧塔海和属都湖景区)。其四至界限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划定,予以公告。
第3条
在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对公园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三)负责公园公共设施的管理; (四)开展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五)负责公园内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公园内的安全管理; (七)协调公园社区事务并做好服务工作;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牧、交通运输、旅游、工商、文化、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公园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0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将公园划分为四个功能区,即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一)严格保护区包括碧塔海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尼汝一带核心资源区域至南宝古冰川遗迹等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的区域; (二)生态保育区包括属都岗下游、吉利古至岔河一带、碧塔海至那豁波之间的区域; (三)游憩展示区包括属都湖、地基塘、岔河、碧塔海自然保护区成果展示廊等承担公园游憩、展示、教育功能的区域; (四)传统利用区包括洛茸村、尼汝村等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区域和公园开展多种经营的区域。 四个功能区由公园管理机构标明区界,设立界桩,向社会公告。
第11条
公园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并与周围的自然景观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公园总体规划,需要征收公园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林木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内建立科普馆,加强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14条
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
第15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垃圾收集站(点),实行垃圾分类装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第16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服务和安全警示等标牌,并使用规范的汉文、藏文和英文。 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
第17条
公园内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水系、湖泊、湿地; (二)野生动物、植物; (三)文物古迹和特色民居建筑; (四)民族民间文化; (五)田园牧场; (六)地质遗迹。
第1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公园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园的保护管理和扶持公园内的社区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门票收入; (四)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捐赠。
第1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公园和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第20条
公园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建设,扶持公园内的农牧民推广使用新型替代能源,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公园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农牧民保护公园的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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