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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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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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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是指流经自治县境内的独龙江90.7公里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水域和相关陆域,其保护管理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和保护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第4条
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独龙江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生态环境。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独龙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独龙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独龙江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独龙江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独龙江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独龙江资源的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开展独龙江有关的科研、科普和展示等活动; (六)协助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林木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工作; (七)负责独龙江的科学考察、文体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及公共设施建设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独龙江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12条
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独龙江保护和利用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独龙江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
第13条
在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制度,并符合独龙江保护和利用规划,与自然环境和当地民族特色相协调,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4条
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污染和破坏周围的植被、林木、水体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废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污水、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对垃圾实行定点收集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生态环境。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洁能源或者替代能源建设,推广和鼓励使用电、沼气、液化(天然)气、太阳能等能源,减少森林资源消耗,改善生态环境。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有机肥,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改善生态环境,防止面源污染。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 对独龙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坡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独龙江水域的水质监测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20条
在独龙江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资源,应当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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