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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8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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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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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第4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发。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核发。
第5条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利登记,并核发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土地登记的有关工作。
第6条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登记信息系统。
土地登记形成的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障资料信息安全,并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有关规定,为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等提供查询服务。
第7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8条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9条
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促进土地登记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10条
土地登记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
前款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撤销登记。
第11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共有宗地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12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核、登记、核发或者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第13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依法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六)涉及地籍调查的,还应当提交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七)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4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和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并对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外文材料与中文译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15条
申请人申请下列土地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调查: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四)宗地范围变化的其他登记。
地籍调查成果应当符合有关地籍调查规范和数据建库要求。
第16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相邻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
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的,可以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当事人指认的土地权属界线等形成地籍调查结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地籍调查结果后,书面通知相邻利害关系人。相邻利害关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地籍调查结果生效;提出异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7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18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当场接收,并出具收件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没有要求补正的,出具收件凭证之日即为受理日。
第19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20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宗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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