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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11-30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1-15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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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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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
第4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属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
第5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
第6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引导、鼓励和支持经营、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等。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10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11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1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储备单位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储备单位从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定点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13条
除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第14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在购货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
第15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购货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购货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16条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农药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17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 (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
第18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 (二)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 (三)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
第19条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者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 林业、园林、住房城乡建设、粮食、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专卖等系统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纳入统一储备管理,可以由本系统组织专业防治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服务队伍实行统一防治。
第20条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应当遵守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剧毒、高毒农药污染环境和发生中毒事故。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应当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施用,不得随意扩大施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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