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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999-06-28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9-06-28
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实现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通过人才市场求职,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从事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工商、劳动、公安、价格、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中介机构
第5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三)五名以上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发给广州市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
人才中介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 (四)依法组织人才培训; (五)组织智力开发服务活动; (六)开展人才测评; (七)举办人才交流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7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广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许可证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8条
申领人才中介机构许可证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市辖区设立的,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在市辖区设立的,报市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境外组织在市辖区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人才中介机构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10条
人才中介机构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出境人员政审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等服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11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以招用人才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12条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人才招聘
第13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招聘; (三)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14条
用人单位公布的拟聘用人才的岗位、人数、条件和待遇应当真实。 用人单位招聘境外人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书。
第16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人才,应当遵守有关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规定。
第17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人才求职
第18条
人才求职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行。
第19条
人才求职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必须真实、有效。
第20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在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关系后,方可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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