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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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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3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5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6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布登记
第7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在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场所,发布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等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
第8条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和兽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9条
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经营者自有车辆发布车身广告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其他车辆禁止发布车身广告。
第10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及庆典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11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登记的地点、形式、时限、内容,并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
第12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期限、形式、数量、规格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设施设置
第13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核批准。
第14条
建设、改造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15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16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广告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具有设计、安检、质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17条
下列区域或者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 (五)妨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者情形。
第18条
在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第19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功能。
第20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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