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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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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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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哈尼梯田,是指自治州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境内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民族开垦和耕种的水稻梯田,以及相关的防护林、灌溉系统、民族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等构成的文化景观。
第4条
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将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7条
下列范围内的梯田实行重点保护: (一)元阳县境内坝达(箐口)、多依树、勐品(老虎嘴)片区; (二)红河县境内甲寅、宝华片区; (三)绿春县境内腊姑、桐株片区; (四)金平县境内阿得博、马鞍底片区。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划定,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重点保护区外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8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划定,不得损害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设立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与哈尼梯田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监督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审核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负责哈尼梯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八)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九)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10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11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上级扶持、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捐助等渠道,筹集哈尼梯田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哈尼梯田保护管理。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哈尼梯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优先安排惠农资金,扶持、引导、帮助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的村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第13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的集体组织、当地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利用梯田资源从事旅游、专线运输、餐饮、住宿、民俗展示、文体娱乐等的优先经营权。 鼓励梯田承包权人在不改变梯田原貌的情况下,利用梯田资源,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哈尼梯田的开发利用。
第14条
在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实施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修缮、改造、新建民居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保持传统建筑风格和色彩,沿袭传统结构和传统工艺技术。
第16条
在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
第17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控制。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土地,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8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用材林和经济林的发展规模、树种选择应当与哈尼梯田原有生态体系和景观风貌相协调。 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林木采伐、更新、抚育间伐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河道、沟渠、坝塘等水利设施的保护,保持梯田的自然灌溉体系、灌溉形式。
第20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梯田承包权人保持水稻种植,并对梯田原貌保护较好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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