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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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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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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培育、发展森林资源,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的林业按照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优先发展泡核桃、茶、桑、苹果、梨、柑桔、芒果等经济林,大力发展云南松、华山松及杉木、竹林等用材林,积极营造薪炭林和防护林。
第3条
坚持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宜林荒山,建立林业生产基地,兴办林业企业。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辖区内林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村公所(办事处)设置林业管理员,自然村或农业社设置护林员。
第5条
每年农历六月六日为自治县的植树节。11周岁至55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城镇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农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完不成任务的限期补植。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必须营造示范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进行庭院绿化。
第6条
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责任山、自留山、承包山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7条
凡营造连片经济林或用材林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办法,给予重点扶持。由林业部门提供苗木和籽种等服务。 在受让荒山、自留山砍伐自己营造的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作为商品材出售的,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第8条
林业科技部门,要加强以技术指导为中心的服务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注重林木良种的优选和培育。 自治县的职业技术中学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应建立林业实验基地,培养林业科技人才。普通中学应在劳动技术课中安排林业科技内容。
第9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林区建设保护基金; (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 (四)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五)自治县、乡(镇)财政拨款; (六)其他收入。
第10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财政预算,年度投入不得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 自治县境内所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本县发展林业。向集体或个人收取的育林基金的20%由乡(镇)林业站返还给被采伐林木的集体或个人,用于造林护林。
第11条
自治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成立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每年11月至翌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3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
第12条
自治县境内的无量山自然保护区和太极顶、白云寺、灵宝山、草子山、太平山、大殿山等风景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狩猎和从事其他破坏生态景点的活动。 严禁在凤凰山、排山、菜子山等候鸟迁徙通道和栖息地捕杀候鸟。
第13条
对自治县境内水土流失严重的海孟公路、小普公路、巍南公路过境段沿路两侧山脊以内;巍山河过境段、南涧河、公郎河、石洞寺河流域,必须制定综合治理规划,以生态治理为主,限期营造防护林。
第14条
水源涵养林、水土流失地段、大龙潭水库、发达水库、母子垦水库库区及沟渠,按已划定的界线实行全封;县城和村庄周围、新造幼林地进行重点封山管护;飞播区实行定期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区分别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明文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四至界线。 全封区域内禁止放牧、修枝、割叶、割草和采石、取土。
第15条
中幼林的抚育间伐要有计划地进行,并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林业部门应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16条
自治县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林木种子、苗木、竹材及其他林产品的检疫。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引种和销售。
第17条
林木采伐实行全额管理,按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生产生活用材的采伐量,大力推广以煤、电、沼气代柴等节能措施。 严禁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挖树根,剥活树皮。 禁止用柴烧石灰、烧砖瓦、酿酒、烘烤茶叶和烟叶。
第18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国有或集体林地、砍伐林木和在林地采矿、采石、采土的,应按规定报批,依法办理手续后方能施工,并缴纳补偿费。
第19条
从事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
第20条
山林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时,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对调处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有争议的林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或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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