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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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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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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徽州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徽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徽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徽州古城,是指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范围为《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徽州府城、古县城、渔梁区域。
第3条
徽州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4条
歙县人民政府负责徽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歙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徽州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徽州传统文化;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徽州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组织徽州古城保护利用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开展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六)负责徽州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徽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徽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5条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徽州古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徽州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6条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徽州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对在徽州古城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徽州古城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8条
每年的11月21日为徽州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9条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统筹徽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控制生活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
第10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范围为:徽州府衙历史文化街区、斗山街历史文化街区和渔梁历史文化街区。
建设控制区范围为:北至新安门,西至徽州路,东北至问政山西麓,东南至渔梁紫阳山,南至西干山北麓区域。
风貌协调区范围为:历史城区西侧与新城区和南侧山体之间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范围为:斗山、长青山、玉屏山、问政山、西干山和练江以及丰乐、富资、扬之部分水域。
歙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分区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11条
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2条
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历史街道、巷道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第13条
徽州古城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和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14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第15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城墙以及遗迹、遗址,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建立安全监测机制,有计划地实施周边环境整治和保护修缮工程,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16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照明和其他设施,需要维护、修缮、改建、新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向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实施方案,由有关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以及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17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并由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徽城镇人民政府建立档案。
传统历史街巷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18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保持原有建筑的形体、色彩、体量、高度。
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维护和修缮。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第19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20条
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淘汰燃煤小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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