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孝妇河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孝妇河流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水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孝妇河流域,是指孝妇河及其支流流经的博山区、淄川区、张店区、周村区和桓台县。
第3条
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段、分片管理。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对水质实行分段控制目标。
第4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孝妇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孝妇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跨行政区的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主动与相邻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5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水利、城乡建设、卫生、矿产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6条
孝妇河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并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7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孝妇河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孝妇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对保护孝妇河水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8条
孝妇河流域内严禁新建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造纸制浆、制革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石棉制品、电镀、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土炼油、土磷肥等项目;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纺织印染、食品发酵、化工等工业项目建设;严禁污染转嫁。
第9条
对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转产或搬迁。转产或搬迁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10条
对孝妇河流域内污染严重的行业和污染源实行重点治理。 (一)造纸行业使用碱法和亚铵法的企业,必须实现白水的全部回用,并积极开展黑液和中段水的治理。对废纸再生的造纸企业,其废水应当全部循环利用。 (二)食品发酵、纺织印染、化工和其他行业的重点污染源废水经处理后,必须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目标,降低污染负荷。
第11条
严禁向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河床、河道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建筑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严禁在孝妇河流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第12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沟渠、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13条
孝妇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14条
对孝妇河各河段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一)博山区源头至神头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 (二)神头桥至淄川区樊家窝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樊家窝至留仙湖出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三)留仙湖出口至长山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四)其余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V类标准。
第15条
对孝妇河支流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一)博山区白杨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岳阳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二)淄川区范阳河源头至周村区萌水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萌水大桥至范阳河入孝妇河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三)张店区漫泗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四)周村区淦河、米沟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第16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孝妇河及其主要支流设置监测断面,及时通报监测情况。
第17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孝妇河流域的工业布局进行合理规划,集中建设各类工业小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第18条
孝妇河流域内各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减轻污染负荷。
第19条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在两个月内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申报。
第20条
凡在孝妇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两个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总量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环境规划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15天发给排污许可证。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