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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地方法规2015-09-24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9-24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3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 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第9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10条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并 与农业发展、 林地保护利用、 水利建设、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
第11条
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区域现状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 (四)重点整治区域布局; (五)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六)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12条
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第13条
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14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 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 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15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16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17条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 项目承担单位 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 备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第18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19条
项目承担单位 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20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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