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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9-11-25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9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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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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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7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第12条
培育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服务。
第13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开展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研究。
第14条
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或者装备,应当在引进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15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项目承担者通过财政性资金实施科学技术项目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实施转化。3年内没有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从事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开发产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18条
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名牌产品。 列入国家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创立国家名牌产品以及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19条
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对取得成果的给予奖励。
第20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促进对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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