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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9-30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9-30
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3条
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切实推进对残疾人在生活、生产、就业、教育、医疗、康复、娱乐、婚姻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4条
鼓励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的奉献者。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健全残疾人服务和保障体系,确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职责,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有关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训,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管理和评估机制,提高残疾人服务专业化水平。
第9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刊播残疾人公益广告、残疾人专场活动等相关公益节目。 第二章 预 防
第10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建立残疾预防部门联动机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单位开展残疾监测、预防工作,实现对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治疗目标。
第11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婚前、孕前、孕期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等工作,对出生缺陷进行监测,实行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出生实名登记、新生儿残疾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12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婚检宣传,引导申请结婚登记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率。
第13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新生儿残疾筛查工作,并将筛查出的残疾新生儿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季通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对有可能导致残疾的高危新生儿和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早期医疗干预和康复服务。
第14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残疾发生。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用药和其他医疗措施的管理,预防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针对儿童、少年的常见致残原因,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残疾预防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预防教育活动,提高公民预防残疾意识。
第15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针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履行告知义务,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16条
公民应当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疾病和残疾筛查,协助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接受治疗和康复。 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第三章 教 育
第1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与残疾儿童少年生活能力和智力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职业)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职业)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
第19条
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教育、医疗、心理专家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根据其接受教育的能力,就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20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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