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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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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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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森林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漾濞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林业是自治县的优势产业。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辖区的林业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实行计划、生产、经营、资金相配套的管理机制。
第4条
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坚持科技兴林。
第5条
凡在自治县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6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制定规划,组织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应营造工程样板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搞好庭院绿化。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7条
全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军和城镇居民必须完成法定的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任务,不履行植树义务和不完成部门绿化任务的按规定收取绿化费。 农村每个劳动力每年用于集体植树造林投劳不少于三个工日。
第8条
坚持用材林和经济林并重,加强经济林的基地建设。以核桃为重点,大力发展漾濞泡核桃、秤砣梨、黄果、梅子、苹果等经济林木。
第9条
鼓励和扶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人采取多层次联营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林木。发展乡(镇)、村、社、家庭林场和果园。集体可以有偿转让荒山荒坡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绿色企业”,谁种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在规划区育苗、造林。
第10条
植树造林应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保证质量。建立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低于85%的不得记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11条
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年度林木采伐迹地更新任务。
第12条
鸡街河、吐路河、顺濞河、券桥河、雪山河、金盏河、漾濞江两岸及320国道、昆畹老线、平甸线过境段和县乡公路两侧,要按规划设计分别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护路林。
第13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城乡空闲地,要按规划在规定期限内植树造林。
第14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林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林业科技教育,改善林业科研条件,努力培养林业技术人才。 林业科技部门应注重总结和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搞好林木良种的选育工作,努力提高造林育林质量。
第15条
县职业技术学校,应有计划地开设林业班,为农村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在招生中,优先招收山区考生。普通中学应在劳动技术课中安排林业科技知识教育的内容。
第16条
县、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分级筹资,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育林基金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发展林业。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 (四)按规定向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其他收入。
第17条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年投入不能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18条
对县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 (二)单位、居民、农户的生产生活,均应推行节能措施,实行多能互补,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三)城建、交通、水电等部门和消耗林木的单位,按规定提取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植物; (五)严禁乱挖树根、乱剥活树皮和乱采经济林木枝条。
第19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公所,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林政管理、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森林采伐、加工、经营等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调处林权纠纷,制止盗砍滥伐、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20条
县、乡(镇)、村必须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每年12月至次年5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 乡(镇)、村应当制订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各村应设护林员,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扑救。交通、邮电、民政、物资、粮食、卫生、气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护林防火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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