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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8-11-14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25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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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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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5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反映妇女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7条
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8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妇女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9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机构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10条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辍学。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户籍为由限制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 童少年入学。
第11条
学校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对少数民族女学生应当给予照顾。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的教育,禁止歧视女学生;根据女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在课内外活动、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女学生的救助工作。
第1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限制女性的合法权益。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动就业提供帮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15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录用女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 公务员考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
第16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第17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不得安排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影响其调资、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18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机构变动和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作出歧视女职工的规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补贴标准应当与男性成员相同。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保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妇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承担女职工生育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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