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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地方法规共 7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0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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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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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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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 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4条
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规划、住建、交通、教育、农业、工商、安全监管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第6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志愿服务。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第8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第9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二) 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 安装号牌 ;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第11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第12条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13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 8 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第14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5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 3 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 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第16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第17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 32 小时。
第18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在 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 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19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 5 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内 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三)最近 3 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 12 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20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 使用有关交通管 理的失效证件。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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