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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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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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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和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智力、体力、技能和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各类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
第4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5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将志愿服务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7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志愿服务的组织、指导、保障工作。
第8条
本省确定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全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
志愿服务组织
第9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成立的区域性志愿者协会,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按照协会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区域性志愿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10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成立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协会可以申请加入区域性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也可以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11条
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应急救援、大型赛会等需要,组织志愿者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建立健全和执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制度;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帮助和保障;
(五)关心志愿者身心健康,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第12条
志愿者协会应当建立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志愿者
第13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第14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5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无偿提供志愿服务,不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不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6条
志愿者协会会员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获取注册志愿者证书和标识,取得统一志愿服务编号。
未参加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可以通过相关组织或者志愿者协会申请为注册志愿者。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申请注册志愿者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活动
第17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发展生产、科技普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赛会服务、社区服务、治安防范、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境外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提倡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18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能否提供服务及时予以答复。
第19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特定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招募条件等相关信息,并附有风险提示。
第20条
志愿服务组织对符合招募条件的志愿者确定后,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应急救援、大型赛会、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省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境外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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