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5-01-19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9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查看此版本
2005-01-19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文化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设施在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和经营性文化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文化广场、工人文化宫、综合性文化设施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多功能娱乐场所、综合性文化设施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4条
文化设施建设坚持鼓励发展,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文化设施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规划、国土、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对边远贫困地区、山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8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境外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兴办公共文化设施。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捐赠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9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需要相适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协调。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现代化、功能完备的重点公共文化设施。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11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选址,应当方便群众、交通便利、保护环境。 在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及其规划用地内,不得建设影响文化活动的其他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美观、安全卫生等要求,并有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人、儿童使用。
第12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文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13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者需要进行转让、开发、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易地重建、资产置换。 易地重建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迁建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缩小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作他用。
第15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辖地区的文化设施管理档案,并向公众公布文化设施名录。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设施的名称、地址、规模、服务和经营项目等报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17条
禁止擅自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确需改变的,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重要或者大型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18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对破旧、闲置的文化设施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改造、修建、拆除、重新布局等措施。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费使用或者开辟专场等优惠办法。
第19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规范,开展与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众使用设施的权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和设施安全。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爱护设施。
第20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开展与其管理的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配套的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章 经营性文化设施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