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0-12-22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0-12-22
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确保预算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3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4条
对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第5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市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初步审查
第6条
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应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列入预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保证政府履行职能和社会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 市级预算应当设置预备费。预备费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编制预算草案的指示。市财政部门应当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协调、平衡和审核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计划,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完成市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国税、地税等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将下一年度收入计划报送市级预算编制部门。
第8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的编制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听取对编制市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9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市级预算初步方案及下列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列到项目;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表及其批准立项的文件;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六)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计划表; (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第10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预算初步方案的审查情况。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向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及下列附件: (一)总预算收支表; (二)市级预算收支表; (三)建设性支出类别表;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表;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13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评介; (二)对预算草案重要的修改意见及其说明; (三)对改进预算工作的意见; (四)是否批准市级预算的建议。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会通过的审查报告,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报告、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公布。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印发有关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接到预算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落实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收支计划,并将落实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报省财政部门和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17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度十二月份经常性的预算支出数额预拨付各项开支。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保证应收尽收;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按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研究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保证预算实现。
第19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预征。按规定设置的收入过渡帐户,年终不得留有收入余额。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按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拖欠。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