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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1993-06-02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3-06-02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湛江市霞山与赤坎两区之间设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3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4条
开发区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外引内联,引进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粤西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5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
第6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7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管委会职权
第8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和计划; (六)审批和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七)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并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招标、发证、施工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交易和管理; (八)统筹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 (九)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批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十一)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公益事业; (十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业机构人员的编制的制定和人事干部、劳动用工的调配和管理; (十四)负责开发区治安和户籍管理,依法保护开发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调处开发区内的有关纠纷; (十五)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并按照规定权限任免、聘用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投资和技术引进
第9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四)出口创汇型企业; (五)科技事业; (六)能源、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七)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九)国际劳务输出业务。
第10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兴办股份制企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11条
鼓励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区外、国外投资兴办企业。
第12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或建立科工贸联合体。
第13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产品有关的; (二)对国内和湛江市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显著效果的; (三)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外特别需要的; (五)与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和自然资源有关的。
第14条
技术引进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贸易; (二)技术服务; (三)计算机软件许可; (四)合作生产或合作设计; (五)聘请专家任职; (六)购买技术资料等。
第15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16条
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兴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内外投资者成片开发; (二)国内外投资者与开发区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开发区与湛江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17条
开发区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先进科技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吸收。 优惠待遇
第18条
开发区内企业和机构,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区内使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19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转内销的,照章补税。
第20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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