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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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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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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提升河口国门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的管理。
第3条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完成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城市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河口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市民文明意识。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收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办理完毕后应当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10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修改。确需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住宅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性规划(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点等配套设施。
第12条
临街建筑的防盗栏、空调排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的设计、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超出安装部位外墙面。
第13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并采取埋地方式敷设。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置架空管线,并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绿化审批手续,其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绿地指标达不到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同城异地绿化。确实不能实施的,应当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
第15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安全、整洁、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三)采取措施防尘、降尘,保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四)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
(五)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合格;
(六)及时修复施工损坏的周边公共设施。
第16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权属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招牌整洁完好,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
第17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到节能环保。
第18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公共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临时设摊经营区内的摊点应当优先提供给社会低收入群体。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20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划分门前三包责任区并监督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驻军(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经营者应当保持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市容整洁、卫生干净、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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