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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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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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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南涧跳菜,发展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南涧跳菜,是指起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期,传承于自治县境内无量山与哀牢山民间,在宴席上菜时为敬重宾朋而举行的一种具有特定规程和技艺,融音乐、舞蹈、服饰、饮食于一体的礼仪性舞蹈,俗称“抬菜舞”。
第4条
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南涧跳菜的音乐、舞蹈、服饰、道具及其表现形式; (二)南涧跳菜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文稿、绘画、碑刻、雕塑及相关作品; (三)南涧跳菜的剪纸、刺绣、乐器等工艺; (四)南涧跳菜民族传统习俗和节庆; (五)南涧跳菜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南涧跳菜知识和技艺。
第5条
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与开发并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自治县是国家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南涧跳菜艺术之乡”。每年的农历六月二十五日为“南涧跳菜艺术节”。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活动。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规划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配备和完善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 (四)发掘和培养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南涧跳菜资源的调查、收集、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 (六)指导、监督、支持南涧跳菜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命名南涧跳菜艺术之乡(镇)、村。
第12条
在南涧跳菜艺术之乡(镇)、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民居的,应当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南涧跳菜有关的民居、古建筑、特定活动场所的保护管理。 禁止侵占、损毁与南涧跳菜有关的民居、古建筑及特定活动场所。
第14条
在自治县内对南涧跳菜实物资料进行发掘、收集或者拍摄与南涧跳菜有关的电影电视节目,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进行上述活动时,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民族团结。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编制的南涧跳菜保护名录,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16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命名为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 (一)通晓南涧跳菜活动形式、内涵和组织规程; (二)熟练掌握南涧跳菜传统技艺; (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的南涧跳菜原始资料或者实物。
第17条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南涧跳菜的传艺、讲学、创作、学术研究; (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南涧跳菜知识、技艺以及有关资料和实物; (三)申请资助; (四)享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第18条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其掌握的南涧跳菜资料、实物; (二)保护与南涧跳菜相关的建筑物和场所;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四)培养南涧跳菜传承人。
第19条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命名单位取消其命名。
第20条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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