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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6-11-30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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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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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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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预防和减少疾病,促进全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 , 为满足城乡居民公共卫生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提供的公益 性公共卫生产品、卫生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
第3条
公共卫生服务 应当 贯彻预防为主 的 方针,坚持防治结合 、 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目标。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预防控制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群众性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预防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治综合监测预警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应急救治预案,加强应急救治培 训、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 卫生、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重点环境、重要活动场所等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第8条
县 级 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发展目标 ,将公共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事业投入机制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举办医疗机构、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对捐赠财产用于公共卫生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税收优惠。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参加从事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精神卫生工 作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卫生医疗人员的职业保护,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和津贴;对因工作致病、 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保障救治、康复、抚恤等费用 ; 对在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11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 立医院、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 和承担公共卫 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侵占、挪用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 指导、监督检查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农牧、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服务体系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 。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 公共卫生服务 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统筹规划建设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公立医院、 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 和 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 其他 医疗 卫生 机构 应当按照 国家确定的职能、目标和任务, 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18条
各级各 类 学校 应 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校卫生室,配备专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
鼓励各类组织机构设立公共卫生保健服务机构,配备医疗卫生保健人员。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19条
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卫生计生主管 部门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重大疾病发生情况和重点人群健康需要,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需要 确 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并组织实施 。
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 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 实现公共卫生数据资源共享,方便公民查询 个人有关信息资料。
公民因搬迁等原因出现公共卫生服务管辖改变时,迁出地与迁入地公安、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信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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