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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2-21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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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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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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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规范会展活动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特色节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  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会展协议,负责招展办会、宣传推广、安全保卫等具体活动的单位。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4条
会展活动应当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会展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6条
市人民政府会展业发展办公室是本市会展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财政、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科技、市政公用、质监、安监、食品药监、规划、外侨、旅游、国土资源、建设、价格、商务、交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建立会展企业诚信体系,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决策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9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分析会展数据、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10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业采取巡回展等方式,推介宣传西安优势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第11条
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为会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12条
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数量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会展业管理机构商定。
第13条
会展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设施和会展场所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公共场所划定一定数量的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申请设置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第14条
会展活动期间,会展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会展规模与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车辆,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第15条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工商、知识产权、质监等部门及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
第16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会展活动加强宣传,传播相关信息,营造会展氛围。
第17条
参与会展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 务费用。 第三章 扶持培育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培育力度。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扶持补助: (一)会展项目、企业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会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会展宣传和招商推介。 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会展活动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会展活动,予以重点扶持。
第19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发布会展业年度报告,编制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列入会展活动指导目录的项目,举办单位可以申请扶持补助。 按照3个月之内不重复举办题材、名称等相同或相近展会的原则,对重复办展的项目,会展业管理机构协调举办单位自行调整后纳入年度会展活动指导目录。
第20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引进品牌展会,提升展会、地方特色节庆活动的影响力。 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活动的招徕、举办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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