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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11-17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11-17
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及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 城市水源、生态保护区、湿地、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机场净空控制区、古遗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线两侧等纳入规划区。
第3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4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要城镇规划; (五)履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电子查阅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6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模式,加强空间数据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8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9条
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通化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10条
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分区规划由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11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报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2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区辖乡、村庄规划报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13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4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15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点片区、特定地块的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在形体、色调、体量、高度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16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17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房规划建设导则和通用图集,用于指导农房建设。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18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书,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文化遗产、重要矿藏等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19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出具规划条件。
第20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国家及省建设技术标准。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其他建筑日照时数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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