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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99-04-0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9-04-09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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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指法定代表人,包括: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为明确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第4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法定代表人评价、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5条
离任审计实行先离职后审计再任职的原则。 确因工作需要,未进行离任审计的,可任代理职务。
第6条
州、县(市)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第7条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离任审计工作。
第8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条例对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9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州、县(市)审计机关; (二)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 (三)接受委托并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10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11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12条
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13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在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14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15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由任命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离任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也可进行审计。
第16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办理下级审计机关管辖的离任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17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引进技术设备后的效益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18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内容: (一)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的收入 、管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19条
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必要时有权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20条
审计机关负责离任审计的, 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的部门或组织,向本级政府提出审计对象,由政府向本级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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