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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5-28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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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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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公布 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