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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0-09-29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9-29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农业合作试验区)。
第3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建立良种引进繁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示范基地为目标,建设成为海峡两岸农业技术交流与产业、项目合作的平台。
第4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合作试验区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上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6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管理权。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农业合作试验区园区发展计划和产业布局; (三)审核农业合作项目,协调跨行政区和跨园区农业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资金; (五)协调、指导玉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涉及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工作; (六)研究提出加快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玉林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自治区商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税务、招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协同玉林市人民政府做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支持和帮助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
第8条
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农业合作园区,由管委会管理。其他农业合作园区,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协调。
第9条
鼓励台湾同胞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优良品种等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事农业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独资经营。
第10条
台湾同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自产农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引进、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不需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11条
农业合作领域包括: (一)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二)农产品(包括农牧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加工、储运、质量安全和市场营销; (三)农业科研、技术、信息交流和农业人才培训、人力资源开发; (四)优良品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推广; (五)农业先进技术、生产资料的研发和推广; (六)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七)休闲农业、生态农业; (八)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九)农业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 (十)适合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其他项目。
第12条
鼓励在下列领域进行重点合作: (一)亚热带特色农产品引进、繁育、生产、加工、储运和市场营销; (二)亚热带农业技术研究、培训、交流; (三)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四)农业技术人员交流、农业技术引进和高新农产品培育。
第13条
鼓励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 鼓励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建设各类农业科技园和科技示范园。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所取得的农业科技新成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14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内的农业合作企业可以参与各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被评为龙头企业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农业合作试验区内的农业合作企业生产的农产品被评为名牌产品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志。
第15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可以借鉴台湾农业产销做法,开展台湾同胞专业产销组织试点。
第16条
农业合作试验区可以委托台湾同胞或者台湾民间组织代理农业合作试验区招商业务。代理招商贡献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17条
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受让、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开发。
第18条
农业合作园区的农业用地,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种植业、养殖业品种。 农业合作园区根据生产需要,可以建设必需的临时农业生产辅助性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合作试验区内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研究和培训等项目所需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
第19条
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开展农业合作和技术推广项目,可以向有关部门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资金。
第20条
台湾农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业的,享受自治区和玉林市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业的,在就医、子女入学、购房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享受当地居民、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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