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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6-04-24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6-04-24
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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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彩票公益金;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土地、海域、滩涂、矿藏、场地、无线电频率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八)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 (九)国有的广播、电视机构和报社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益; (十)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彩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参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调整,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收费的审定;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核算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决算;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 (六)负责对政府彩票的销售、发行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下设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6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罚没收入应当依法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权属关系,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和收取。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和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第7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由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没有法定执收单位的,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收取,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8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9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由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禁止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10条
财政部门应当公开选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并在选定的收款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对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核准,准予设立执收单位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支出。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11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本级财政部门选定的收款银行缴款。
第12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13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告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决算草案;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成本,改进征收或者收取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15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16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各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运作,执收单位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门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17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第18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等,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罚没收入和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部门预算收支脱钩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第19条
征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或者财政专户核定管理,不得直接在非税收入中按比例计提。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20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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